保监会松绑险企同业收购
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又推出一大政策。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再禁止同业收购,而且放宽了 险企并购的资金来源,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
开闸放行允许保险公司同业收购
据了解,为了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保监会负责人近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不再禁止同业收购,记者看到新出台的《办法》 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据了解,从参与主体看,保险业并购包括保险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的并购和保险公司作为主导公司的并购两大类,《办法》同时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保险公司收购的定义,考虑到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均衡、单一股东持股一般不超过20%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放宽资金来源鼓励民资投资保险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据悉,该《办法》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新出台的《办法》还放宽了保险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而在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第七条就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此外,记者从《办法》实施细则中看到,此番保监会还适度放宽了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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