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土改”铺开 农民可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和流转
内容摘要:地方试水多年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终于在全国推开。11月15日,《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11月15日,《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有业内专家指出,这实际上是对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方式进行农地流转的肯定,并且深化了2013年一号文件的定位——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构成主体之一。
土地股份合作的沿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最早出现在广东省。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下柏村农民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以股权形式,流转给村集体成立的经联社(或经济社)统一经营。随后这种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向中国东部沿海以及山东、山西、河北等地铺开,开始了符合各自地域特点的基层试验。
上海社科院吴福明博士撰文指出,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是指农民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成股份,入股到农业经营企业或合作社,农民作为股东,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孔祥智教授认为,“实践证明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能有效地把土地集中起来、连片开发,是把农业生产要素合理地整合起来的较好方式。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进一步推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在各地方试验中,其组织形式主要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来,以合作社名义自主经营流转集中的土地,一亩土地算一股,在合作社中,社员按股分红后,除了入股承包地租金收入外,还有土地规模流转和经营获得的二次分配收入。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自此,针对农地流转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开始起步,来自地方经验的土地股份合作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
《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表示,农村改革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尊重农民财产权利,让农民分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自此,中国土地改革再出发,以顶层设计的形式确定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财产权利,以及运用这种财产权利去创造财富的各种可能。
土地确权将全面铺开
强调农民财产权利,确权是基础。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透露,今年将完成150个县的土地确权试点,为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铺路。
经济学家厉以宁近日表示,只有产权明确才能形成市场主体,才能走上市场经济道路。如果没有产权,农民就没有财产性收入,就不是市场主体,中国的产权改革之路就不算完成。通过调查杭州、嘉兴、湖州等地的土地改革试点,厉以宁指出,土地确权后,农民心里踏实了,不再担心土地被侵占。无论出租土地、扩大种植,还是建房,农民的收入都有了大幅提高。
实际上,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土地确权的工作便在全国展开。2008年开始,农业部就在全国挑选了8个县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2011至2012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个县。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扩大登记试点范围,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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