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采取多种补助方式
日前,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办法明确,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在资金分配和下达方面,办法要求,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后,应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针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强调,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办法指出,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切实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7月16日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同时废止。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