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装热计量装置 新建筑不能验收
本报讯 昨天上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修改稿规定,本市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将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此外,在首次提请审议时委员热议的“本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将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在二次审议稿中,并未对此进行硬性规定。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目前,本市针对旧有建筑的分户计量供热改造正在逐步实施,“每户将加装一个类似于电表或水表的计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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