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理想动产担保制度需要四方面支架
和讯消息 5月27日,由最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举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和讯网对其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期间,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在做主题发言时表示,她认为理想的动产担保制度的需要包含以下四个支架:宽泛的抵押范围,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清晰的优先权规则和是快速的执行程序。
以下为座谈会直播文字实录:
刘萍:下一步司法解释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去思考成熟动产担保制度的需要什么样的支架,也就是需要相辅助的制度,一个是宽泛的抵押范围,一个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一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一个是快速的执行程序,我们希望我们的司法程序在宽泛,统一的,清晰的,快速的这上面建设。
刘萍:首先应收帐款的定义和范围,什么是应收帐款?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证等于是否纳入应收帐款,经过两年的运行,我们的建议是不列举,我也听到商业银行是你们列举,就是有什么我们批什么,这样拿来品种法律部是要签字的,就是法律上范围列上了我们就批,不列上我们就不批。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列举,给大家留下未来创新的空间。最关键的系保理算不算应收帐款里,在国外是类似交易,在国内也是应大家的需求把它写进去了,但是需要司法解释给他一个合法的地位。
刘萍:第二个就是统一公示登记系统,我国国家登记系统15个,加应收帐款是16个。理想状态是统一的,但是目前的办法肯定是往着理想步骤走,不可能一步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应收帐款的登记系统的有效性,产品的权利是哪些权利?比如质权产生不产生?什么是一个无效的登记?审查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最佳国际实践就是刑事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刘萍:第三就是优先权顺位原则,在这当中与法定优先权的冲突需要司法解释,比如说税收、海关、破产工资、法院判决等等。
刘萍:最后一个是快速的执行程序,就是动产易动,价值易失,如果没有一个很快速的执行程序,维护金融债券就变成一句空话。所以我们如何去设计这是一个关键,在整个执行当中制度的快速是需要体现的,也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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