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超50万元即可立案追诉 追诉标准应细化
5月18日上午,轰动一时的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随着一审的宣判暂时画上了休止符。宣判的结果是黄光裕获刑14年,罚金及没收财产共8亿元,其妻杜鹃获刑3年半,原北京中关村(000931,股吧)科技董事长许钟民获刑3年,3人财产处罚共计11亿元。
这3人的定罪当中,都有“内幕交易罪”这一项。内幕交易,就像是一团“毒雾”充斥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上空,虽然股民们对此恨之入骨,但却也无可奈何。
而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后,这团“毒雾”或将能够得到有效的抑制。《规定二》中,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追究刑责,有了具体细则,其中,明确证券内幕交易成交累计50万元以上的情况将立案追诉。
超50万元即可立案追诉
在具体认定的标准上,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泄露的标准在股票和其他交易中各有不同。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超过50万元,二是期货交易占用的保证金累计超过30万元,三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超过15万元的均将立案。
操纵市场立案标准则主要在成交量上,证券交易方面,单独或者合谋控制流通股30%以上,或者20个交易日连续买卖累计占成交比重在30%以上,均将立案。此外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例也将立案。
信息披露违规方面,造成股东、债券人或其他人经济损失的数额超过50万元,虚增或减资产占当期资产30%,当期利润增减30%以上的,骗取发行审核、多次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均属立案范围。
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规定二》的下发,意味着对证券违法案件的刑事追责已经进入操作层面。
专家认为,新规定在明确了违规披露、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立案的追诉标准后,使执法操作性得到了具体明确,执法机关有了相关操作依据。同时,这对内幕交易人和操作行为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因为许多人往往只盲目地去追求经济利益,只有明确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后,才能够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立法应顺应市场变化
对于该规定的出台,业内人士几乎一致拍案叫好。业内人士认为,《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以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的详细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力图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平等、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证券、期货投资的意图。
“就拿证券市场来讲,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股票投资者开户数不断上升,已经超过1亿户,股市的健康发展,为股民提供了一个财产性收入来源,扩宽了居民收入的渠道。同时,不可否认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不法者凭借资金和信息优势,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使证券价格与公司的经营状况脱离,自身赚得'盆满钵满’,却损害了散户的利益,同时误导资金流向,使资源的配置效率极低,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业内人士举例说。
立案追诉标准应细化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的确定和细化,无疑将有利于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认为,明确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金额固然重要,但相比之下,案件查处环节对于立法的需求实际上更加迫切,经济犯罪往往牵涉到很多的技术环节问题,比如说举证的过程,国外的标准是当一个公司股价有异动时就先假设上市公司有罪,上市公司需要及时为自己做无罪之辩护。
但中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却是,即便一个案件有当事人举报,有相关的证据辅佐,现有的法律竟然依旧不认定其是内幕交易,这是相当奇怪的事情,只能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律太不严格,漏洞太多了,从而导致了目前“内幕交易很多,定罪被查的人却极少”的尴尬现状。因此,尹中立建议,有关部门针对资本市场的立法,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另外,相关监察机构及执法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上也存在问题。目前中国的现状是: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各地的证监局的人员编制都很有限,这也大大影响了相关政策的推进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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