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单个股东持股不再受20%限制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再硬性限制单个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据悉,管理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在内,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同时指出,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恶性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过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具体而言,不受20%上限制约的单个股东须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是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此外还必须满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信誉并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同时,办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的,不得经营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不溯及既往,但已存在的不合规情况将通过协商等方式逐步解决。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需以货币的形式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投资必须是自有资产。
此外,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以上的,应当在事实发生5日内报保监会批准,不符合资质的投资人应转让所持股份。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必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还需符合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亿美元等规定。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占公司资本25%以上的,遵循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规定,不受该办法限制。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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