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新36条 民资春天再临
一年多来备受“国进民退”困扰的中国民间资本,从今日开始,获得了来自中央政策的强力支持。
一年多来备受“国进民退”困扰的中国民间资本,从今日开始,获得了来自中央政策的强力支持。专家指出,国务院最新下发的鼓励民资“新36条”, 意味着中国在跨过金融危机之后,将转向民间投资寻找经济的内生动力。但由于缺乏政策细节支撑,民间资本的提振尚待时日。
周四,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对民间资本的准入范围、投资环境等做出了颇为开放的规定,民间投资被“鼓励”进入包括铁路、核电站、电信、油气勘探乃至军工在内的多个领域,这是继5年前中央颁布“非公36条”之后,中国政府对非公经济提振最大的一次政策。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尽管“新36条”的规定“看上去很美”,但从整体上看仍然缺乏政策细节的支撑,在一些关键领域则“写得很抽象”,其对中国民间资本的提振,还需要时间观察。
搬掉“玻璃门”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新36条”是“非公36条”在投资领域的具体化,是中国一系列针对非公经济政策的延续,从总体上将对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也意味着,中国在跨过金融危机之后,将转向民间投资寻找经济的内生动力。
“新36条”中的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陈永杰认为,通过规范和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将可以有效“搬”掉此前曾困扰中国民营经济的“玻璃门”和“弹簧门”。
所谓“玻璃门”和“弹簧门”,是市场对5年前“非公36条”出台后,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对非公经济歧视政策的归纳,大致可以理解为,很多领域虽然政府规定民资可以进入,但却“看得见进不去”,或者“进去了又被'弹’出来”。
总体看,此次“新36条”涉及6大领域的18个行业,不少相对于“非公36条”有更明确更细致的安排,比如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条目,对于民资进入铁路领域着墨颇多,包括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民营资本均被“鼓励”或“允许”参与。
此外,油气勘探、电信建设、金融机构、矿业权市场、军工生产和科研等这些此前被认为相对封闭的行业,也都被要求向民资开放,不少行业规定还颇为具体,比如,民资若参与核电建设,应以“参股”形式参与。
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新36条”首次明确提出,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按照文件,政府的投资将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而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等,均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此前多为政府主导的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民间资本不仅被“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且被“鼓励”参与到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当中。
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政府对于放开市政公用事业的态度是一贯的,在中国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引入民资,可以弥补政府公共财政的不足,而引入市场机制也将帮助市政国有单位提市政设高效率。
不过,徐宗威同时表示,政府不会无序放开市政公用事业,为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目前,重大的市政工程,都需要国家审核,而特别重大的公用设施,也要求国有控股。
而在经济领域与民间资本多有“争利”的国有资本,则被要求将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新36条”规定,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不过,文件回避了国有资本是否将从这些领域退出的问题。
看上去很美?
尽管“新36条”对于民资准入等政策设置有颇多进展,但也有观察者担忧,“新36条”可能重蹈5年前“非公36条”覆辙,尽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的支撑,很多政策最终并未完全到位。
比如,允许民资兴办金融机构被认为“新36条”一大亮点,然而“新36条”提及的需要放宽的金融机构股比限制、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等,在文件中均未明确,这意味着从“新36条”,到民资最终兴办金融机构,中间仍需要实施细则作为桥接。
而在其他一些规定中,“新36条”还略有“厚此薄彼”之嫌。比如,对于放宽民资进入交通领域,“新36条”中,铁路写得相对详细些,而航空、公路等领域,则写得相对笼统。
同样是放宽民资进入能源领域,对于电力建设,规定比较具体,民资可以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和火电建设。对于进入油气建设领域,则着墨颇为抽象,只是支持民资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具体民资应如何参与并未明确,而对于该领域民企争取多年的更大程度放开原油、成品油进口权、参与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等要求,则全无涉及。
为此,“新36条”最后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陈永杰则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新36条”在电信、油气开发,核电等具体领域对于民资做出放开承诺,但通篇并未专门针对民资最为头痛的“垄断”问题做出制度安排,颇为遗憾。
而针对当前中国民企发展最大瓶颈的融资难问题,陈永杰表示,“新36条”也略嫌规定不够,该文件虽允许民资兴办金融机构,但具体到如何对民资贷款进行倾斜等,并无更多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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