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讲义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略)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01.02判断)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了解)
(2)具体规定:
①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10单)
【提示】《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10单)
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④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⑤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项)等。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联系和区别——(了解)
(1)共同之处
①同属具体行政行为;
②同为惩戒措施;
③都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不同之处
①制裁的原因不同;
②制裁的对象不同;
③制裁的来源和根据不同;
④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⑤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04.03单选)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除了上述刑罚措施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10.08.07.06.05.04.01多选)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08.05多选;04简答)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2.刑事责任(一般不考)
刑事责任的形式
罪 名 | 条 件 | 处 罚 |
偷税罪 |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或者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5倍罚金 |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 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5倍罚金 | |
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 | 与财务报告有关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 2~20万元罚金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与中介机构有关的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罚金 |
其他 | 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
3.行政责任(04单选;03多选;02综合、单选)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0多08.07.05判断)
1.行为特征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0.04.02多选)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04,02多选)
(1)恢复其名誉。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五)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2.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1.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简单看看)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封存记录等资料;冻结资金;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
2.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做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单位 | 3000—5万 | 5000-10万 | — |
直接责任人 | 2000—2万 | 3000-5万 | 5000—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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