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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讲义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的要求 
  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是各单位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2.会计资料的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2)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3)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真实性,完整性 
  (4)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链接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10、02判断题) 
  【链接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链接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①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依据虚假)②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3.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经济业务事项 
  一类是经济业务:与外部交换行为;如:产品销售。 
  一类是经济事项: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事件。如:计提折旧。 
  具体包括的内容:(10、06、05、03多选,直接考大标题,按六要素去记忆,重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结合《会计基础第九章进行学习》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那些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不同,但可以视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以及在途货币资金。 
  注意:备用金也属于款项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存货、固定资产(《会计基础》相关章节)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企业收取款项的权利。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如购买的债券等)等; 
  债务——单位承担的偿付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4)资本、基金的增减——所有者权益 
  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修购基金等。 
  资本、基金的增减都会引起单位资金的变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手续,进行核算。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单位资产(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指经费的拨入。 
  费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耗费。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指经费的支出。与一定期间相联系的(按期结转) 
  成本:是指对象化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不按期间只按对象去结转) 
  收入、费用、成本是单位资金运用的直接表现,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结合《会计基础》利润的形成和分配去理解 
  表现为(盈利)(亏损) 
  (7)其他事项——在有关会计制度中未列出的一些新出现的会计事项。 
  【提示】按照会计六要素的顺序记忆 
  4.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 
  (一)原始凭证 
  1.内容——想象一张发票上都记载什么 
  ①原始凭证名称; 
  ②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日期 
  ③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④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⑤填制单位签章; 
  ⑥有关人员签章;⑦凭证附件。(陷阱:科目、记账符号) 
  2. 原始凭证取得的填制要求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提示】对于“及时”的时间期限,一般理解为是一个会计结算期。 
  3.审核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错误的更正(2010简答、综合、2008综合;2007综合;2006综合、单选、判断;2005综合;2004单选;2003综合;2002单选、判断;2001综合、单选)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注意:是不得涂改,不是不得更正)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陷阱:是金额不是单价)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5.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陷阱:单位负责人)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陷阱:档案保管人员)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经办单位理解为本单位)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二)记账凭证(10年、01年单选)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10单选) 
  1.内容(与原始凭证作比较)
  (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2.编制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2004、2001年多选)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订本账。 
  2.明细账——活页账。 
  3.日记账(现金,银行)——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主要针对应收、应付票据的备查),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 
  对于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法》规定了以下基本要求: 
  1.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如下: 
  (1)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注意:《会计基础》提到的是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链接】错账更正的方法: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跳行隔页的更正方法: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的字样。注意都别忘了盖章。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三)账目核对(2005、2001简答;2004多选;10、08年单选)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注意】会计基础没有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1)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试算平衡) 
  (2)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平行登记) 
  (3)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平行登记) 
  (4)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2.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财务情况说明书(2008、2005、2003多选)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2006多选)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 
  (3)提供期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2006、2003、2001判断)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2010、2008、单选;2007单选;2005单选;2004综合、单选、多选;2003多选;2002、2001单选,重点是签章和责任主体)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重点)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一)《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2010、2007、2006、2004多选;2005、2003、2002单选) 
  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1.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2008、2006综合;2005多选)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10、07单选;04、03判断)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06、07判断)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08、07、06综合;05多选;03综合;02单选;01综合、判断)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2010、2005、2004、2002判断,2001单选)。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 
  (五)财产清查的规定(2007多选、判断)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20 22:06:1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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