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外部化实现途径分析
摘要:近年来,内部审计外部化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企业越来越多地将内部审计业务交由咨询机构来承担。分析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可行性,探讨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实现方式及选择形式,旨在为我国企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供建议。
关键词:内部审计外部化;可行性;实现途径
内部审计外部化又称内部审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企业外部的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人员来实施,履行内部审计职能。上世纪90年代, 内部审计外部化在西方国家已成为普遍的现象,成为解决内部审计职能弱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近些年,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关注和采取了这一做法,实践证明,这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制约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瓶颈问题、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可行性
在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有着现实的可行性,因为我国内部审计在角色定位和自身能力上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很难完全实现内部审计的职能,难以满足管理者对财务审计和各种管理审计的需要。
(一)理论依据
根据代理理论,会计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审计是在会计提供的各类受托责任报告的基础上,对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结果进行重新评价。公司外部的各个委托人往往采用已确定的标准来评价公司最高管理当局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检查其是否值得信赖,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也会依据这些“委托人标准”来评价其下属各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结果。内部审计在一个企业内部担任“参赛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形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唯有把内部审计外部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因此,从理论上看,内部审计外部化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由于企业外部的各个委托人往往采用已确定的标准来评价公司最高管理当局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检查其是否值得信赖。所以,企业最高管理层也会依据这些“委托人标准”来评价其下属各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结果,这样,最高管理当局对外是受托人,对内是委托人。这种“身兼两任”的现实说明了内部受托责任是外部受托责任向公司内部的延伸。这种内、外部受托责任的一致性,使内部审计外部化成为可能。
(二)现实需求
随着会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外部审计业务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严峻的现实将迫使大量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的业务,管理咨询、税务服务和内部审计业务等必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执行内部审计外包可以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市场份额,降低高风险的传统注册会计师业务在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中的比重,对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另外,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看,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使我国企业处于全球范围的激烈竞争当中,迫于竞争的压力,企业要求通过改善内部审计工作来提高其经营效率。由于外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内部没有内在的利益冲突和联系,因此,他们能够为管理当局提供更具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评价结果,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的同时,内部审计外包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审计成本,并且使企业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管理资源,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当局也能够集中精力追求更具战略意义的目标,从总体上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优势。因此,从现实上看,内部审计外包可以成为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赢的战略选择。
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实现途径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内部审计外部化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二是内部审计职能部分外包。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经济形式多样化、规模各异,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造成了中小企业之间在公司治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小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经营特点、企业文化、管理水平以及内部审计的能力,以实现企业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形式。概括起来,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内部审计外部化。
(一)最简单的外包形式是内审的补充,即将特定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称职的第三方。例如,在一些关键性的内部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如工程、计算机、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以获得所需的专业技能。如在审计外地的分公司时,企业聘请懂当地语言或熟悉当地习俗的审计人员提供帮助。在审计特殊领域如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时,企业可聘请精通计算机操作的专家参与。在这种形式下,内部审计功能仍主要由组织内部的审计师承担,外部人员只起协助作用。
(二)审计管理咨询。审计管理咨询是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咨询或审计业务的延伸,这种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并可帮助企业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管理咨询服务还包括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工作,帮助管理层定义主要的审计风险领域等,为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能顺利圆满地开展内审工作铺路。
(三)内部审计业务部分外包给外部中介机构,即企业将全部内部审计业务中的一部分或审计项目的某些程序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中介机构。部分外包下,内部审计人员与外包审计人员要进行分工协作。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日常性的经济活动进行监控,承担不太重要的内审工作,同时,内审人员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将企业的一些不涉及商业机密的重要信息传递给外包审计人员,使其对企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提高其评价和建议的针对性、合理性。外包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重要的、技术难度高或专业性强的,还有内部审计人员难以胜任的内部审计业务,如会计信息化审计、环保审计、基建项目审计、符合性测试等。
(四)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即将内部审计业务全部交予会计师事务所全权处理。在这种外包形式下,组织一般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可保留内部审计长以监督审计业务的执行,评价外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效果,并担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层之间沟通的媒介。这种形式最受内部审计外包反对者的指责,其主要缺点是使内部审计丧失了主导地位,容易产生“套牢”效应,而且内部审计也失去了连续性,因此,该方式适合于处于初创阶段和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中小企业。既能节约有限的资源,集中精力搞好核心业务,为企业稳步发展、快速增值打好基础,又能借助于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以减少损失,并通过注册会计师合理化的建议来完善战略设想,优化组织行动方案,从而提高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获取内部审计的增值效益。
(五)协力式委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前主席大卫?理察德提出了协力式委外的外包方式,即由第三方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协作来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在含义上这种外包方式与合作外包或补充相似,只是它更强调在这种方式下内部审计外包的目的是增进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核心竞争力,它要求企业的首席审计官必须处于内部审计的主导地位,内部审计功能主要由内部审计人员承担,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大部分审计项目,工作重点放在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上;对于一些非核心、非常规的审计业务,如环境审计、合同审计等可以利用外部审计人员,进而提高内部审计实施的效率。在协力式委外方式下,既保证了内部审计部门的主导地位,又利用外部审计人员的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有利于中小企业持续增值。
上述各种内部审计外包形式各具特色。企业规模及行业不同,是否实行内部审计外包及实现的方式可能都有所不同。内部审计外包与否是管理层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需要决定的,更是由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组织之间竞争来实现的,是内部审计资源和外部审计资源优化配置达到最佳使用效率的过程。在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组织之间如何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内部审计业务本身的价值就是不确定的,是因企业而异的。企业通过使用创新的内部审计外包方法实现内部审计功能最大化,并使企业能够与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相适应。为在激烈竞争环境中得以生存,突破发展瓶颈,提高核心竞争力,稳步、持续地实现企业增值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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