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从金融资产的四分类到二分类
摘要:2009 年 7 月 14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对金融工具分类原则和计量模式作了重要修正。文章简要介绍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和对应于原来准则发生的变化,分析其对国内会计准则制定和相关会计处理的潜在影响,以期对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在应对国际会计趋同的大环境下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计量属性
2009 年 7 月 14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 IASB)发布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对金融工具分类原则和计量模式作了重要修正。该征求意见稿致力于改进和简化金融工具会计的复杂性,把金融资产原来的四分类划分为二分类,整个工作预计在 2010 年完成,并将在2012 年以后开始强制性实施。
一、金融资产的四分类
2006 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下,笔者主要从四类金融资产的计量方式不同来进行介绍。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完全的公允价值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财务困境,然而这些金融机构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上的财务报告却仍显示着“良好”的经营业绩,这种不和谐加速了公允价值会计的发展。然而在十多年准则的修订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修改再次走向妥协,仍然维持四分类,仅将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原因可能是考虑到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后果所带来的政治压力,来自实务界尤其是金融界对当期收益过度波动的担心。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必须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完全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价值变动直接体现在损益表里,所以对损益表的影响是很大的。2008 年的金融危机对国外的金融企业造成巨大的打击,但对我国金融行业影响较小,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工具中所占比例很少,因此对损益表的影响比较小。
(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
这里,笔者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作为第二项是因为其也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准则为了减小公允价值对损益的波动影响,把公允价值的变动影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计入损益表,另一种则是将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计入所有者权益,等到处置时再计入损益。实际上这种处理方法是利用资产负债表进行缓冲,这样做在计量日会改变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但不影响损益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就是采取这种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终止确认时再由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损益。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变形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相对风险较小的金融工具,并且企业打算长期持有,这期间该项资产价值虽然会随利率波动,但幅度一般不会太大,如国库券投资。且管理者具有明确的长期投资意图,不打算在到期前出售,因此对其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与此同时,在会计期末必须测试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即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二者之间是否有差异。如果减值,要按照资产减值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这一类金融工具的划分主要是为了平滑收益,减少损益表的波动性,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的运用。
(四)贷款及应收款项―――信息不对称的产物
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是属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联的一种债权性质的金融资产。这一类金融产品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被认为是最难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产品,只有企业自己最了解它们的真实价值。由于信息不对称,如果使用公允价值只能采用评估模型,而且必须用到企业自身的参数,这样大大降低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且成本昂贵。因此,目前只能用摊余成本计量。综上,由于分类的不同,四类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确认以及后续计量都不一样,所以从企业损益的正确反映来说,金融资产的正确分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区分取决于该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和管理者的意图,客观上给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方便。此外,四分类下会计处理的复杂性以及对收益波动的影响也是其存在的缺陷。
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简化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原则,仅允许出现两种分类,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类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项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以以摊余成本计量:1.该金融工具仅具有基本贷款特征;2.该金融工具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表面上看,这两个条件是为了保证国库券、银行普通贷款等基本债务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其他比较复杂的债务工具,主要是指未来支付额不确定,取决于未来事项发生与否的贷款则不符合本项规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除上文提到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性工具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其他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在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时,期末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以一次性地选择计入损益或者计入资本公积,但是一旦做出选择,持有期间不得变更,维持了原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能与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要求。不过征求意见稿保留了企业对公允价值的选择权。该项要求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条件是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三、从四分类到二分类所产生的主要变化
根据上述原则,从四分类到二分类所产生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四分类下,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能否以摊余成本计价,取决于该项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公司管理层持有该金融工具的目的,而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金融资产是否以摊余成本计价完全取决于上文提到的两个条件。假设 A公司持有 B 公司一项债券,按照原准则要求,只要该债券在二级市场有公开报价并且 A 公司购入债券目的是短期持有,则应当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如果 A 公司购入债券目的是持有至到期,则应以摊余成本计量。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该债券没有特殊条款规定未来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金额取决于不确定事项,则 A公司购入债券后,不论购入目的如何,均应以摊余成本计量。这样,征求意见稿简化了金融资产类别归属的判断标准,将原来十分主观的判断标准进行了修改。
2.原准则下,如果一项权益性投资没有公开市场报价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可以以历史成本计价,在持有期间如果发生减值则计提跌价准备。二分类下,公司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公司可以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这样,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统一了权益性工具的计量属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3.原准则要求将复合金融工具划分为基本合同和嵌入合同,基本合同和嵌入合同因具有不同的属性而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分别进行核算。例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兼有债权性投资性质和期权投资性质,应将该复合金融资产拆分进行确认和计量。根据征求意见稿,由于可转换债券不具有基本贷款特征,因此应作为一个整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不再需要进行拆分核算。
4.原准则下,如果选择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该金融工具的所有利得或损失均直接计入权益项目并进行减值测试,在进行处置时,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转入损益表。征求意见稿要求该项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在处置金融工具时,已确认在权益项目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转出到损益表中。
四、影响分析
该征求意见稿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IASB 为了回应有关政府和组织关于减少金融会计准则复杂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加剧市场波动等要求,得出的阶段性成果。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IASB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做出了许多妥善的处理。
1.征求意见稿坚持了公允价值是金融资产最相关计量属性的理念,并进一步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同时,保留了企业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直接计入权益的选择权,因此减少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企业盈利波动,减轻了准则执行的阻力。
2.与原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将金融资产原来的四分类合并为两分类,分类原则和方法得到了较大简化,同时也排除了许多需要管理层判断的主观因素,部分避免了企业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提高了准则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3.根据征求意见稿,一项金融资产不管是以摊余成本计价,或者以公允价值计价,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大为减少。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有些人指责公允价值的顺周期性进一步推动了市场的波动性和损害了投资人的信心。即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按市价过分减计,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资产不断减值,使得投资者信心进一步被削弱,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可能使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尽管会计准则是否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了负面角色仍值得探讨,但 IASB 更加务实的做法无疑有助于减少有关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对金融工具准则的质疑。
笔者认为,对于 IASB 关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应当引起国内实务界和理论研究的高度重视。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形势下的今天,一旦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面做出修订,我国会计准则相关条款是否应跟随做出变动。如果盲目跟风,IASB 在2010 年按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对金融工具准则的质疑。
笔者认为,对于 IASB 关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应当引起国内实务界和理论研究的高度重视。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形势下的今天,一旦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面做出修订,我国会计准则相关条款是否应跟随做出变动。如果盲目跟风,IASB 在2010 年按计划颁布新的、完整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之后会不会再做变动?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目前研究的重点之一是有关权益性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选择问题。根据 IASB 的征求意见稿,权益性工具不论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或者计入损益或者直接计入权益。由于目前国内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准则规范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如何保证无市价的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计算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权益性投资如果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以历史成本计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否进行修订并与国际准则进行协调,同样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另外,由于征求意见稿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作出了较大修订,持有较多金融工具的证券公司应当评估有关变化可能引起的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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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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