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也要折旧、摊销
陈绪洋
企业筹建期间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是否摊销?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里没有穷尽式明确,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或因疏忽或因陌生,有的该提未提、该摊未摊,有的账务处理错误。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可见其摊销的起点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管取得月份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容易产生歧义的就在于"计入损益"这一句,或曰:企业筹建期间无所谓"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如何"计入损益"?
这就涉及到账务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就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做出了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虽然该条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范围用的是例举法,仅列举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额股票发行费用等,但是通观制度全文,企业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无疑也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范围。
所以,企业筹建期间一般应该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为:借"长期待摊费用",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并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借"管理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职业教育学院(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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