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捐赠额税前扣除的注意点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新所得税法对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较2007年度有了较大的变化。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重点关注如下几点:
1、按照会计利润总额计算扣除限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因此,企业应该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确定扣除限额。2007年的扣除限额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的,且扣除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值得企业高度关注;
2、捐赠机构的变化:以前年度的税前扣除要求,企业的捐赠必须通过税法列举的机构进行方可扣除。新法则要求只要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或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均可以扣除。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应该比照法律规定进行扣除,而不能依照以前年度的老经验进行汇算清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多纳税款;
3、关注汶川地震捐赠扣除: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依据该文件,无论08年的会计利润如何,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符合前述条件)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
按照此规定,我们认为对汶川地震的捐赠是一种额外的税前扣除,即企业首先应计算向汶川灾区捐赠的金额,此项扣除金额以会计利润总额的12%为扣除上限;之后再加上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金额。例如:某企业2008年经会计师审计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该企业通过市政协向贫困地区捐赠了150万元,同时向汶川灾区捐赠了200万元。因此,该企业扣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总额为320万元。即1000*12%=120万元,该企业向贫困地区捐赠的150万元中有12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另外30万元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向汶川灾区捐赠的2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最后需要关注一点,一些地区的网络申报系统对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设定为12%,如上例,企业在申报时会出现超比例扣除问题,此时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项目的调整,以确保按时、准确申报。
作者:乔宗利 联系方式:1392284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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