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国税热点问题
问:个人以有条件优惠价格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以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因此,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及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年所得12万元纳税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得罚款,更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问: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上述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内部高管使用车辆的费用未超过公司规定的额度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个人。请问,发放的这部分费用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所纳税款一直是按定期定额缴纳的。2010年主管税务机关开始重新核定定额税款,请问,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依据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下一个定额执行期的定额。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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