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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一)


    1. 企业应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政策:(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 企业本年发生的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还用提供什么资料吗?那差旅费补税扣除的标准呢?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 2009年的年报什么时候报送?需要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7. 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8. 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9. 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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