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如何税前扣除?
我单位由于改制,2009年给员工补缴了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已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2008年执行新税法后,如何操作?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对补缴的社会保险个别地区明确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新法下未见递延三年扣除的规定。建议企业咨询所在地具体规定再行处理。以下为河南省的规定,供参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缴款凭据可暂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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