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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项税收政策支持玉树灾后重建


  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核销和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免收,4项税收征管支持政策日前已下达至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用于支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 

  延期申报: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年底 

  政策:国税函〔2010〕16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解读: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允许延期申报。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先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报送。而此次国税函〔2010〕164号文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延期纳税:经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即可 

  政策:国税函〔2010〕16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解读: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也就是说,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虽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税款还是要如期缴纳。 

  这次地震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此,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纳税人申请当日货币资金状况);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时间段为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的财务报表生成之日至申请前1天);4.《资产负债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里要注意几个事项:一是受理期限,受理申请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截止期为法定税款缴纳期的最后1天;二是免税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笔税款可以多次申请延期缴纳,但只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三是审批权限,须经省税务机关;四是滞纳金,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欠税核销:只须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政策:国税函〔2010〕164号文件规定,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解读: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规定,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省级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所有核销的死欠税款,都必须按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申请核销死欠必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报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两份:一份逐级报确认机关,并由确认机关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县级税务机关,待确认机关核准后再退回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核销死欠应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而国税函〔2010〕164号文件对此特别明确,统一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规定,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都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核准。负责确认的税务机关对核准的核销死欠,要及时向申请的税务机关下达书面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格式各地自定,一式四份,确认机关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和征管部门各留一份)。 

  
税务登记:申请补发一律免收工本费 

  政策:国税函〔2010〕164号文件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灾区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等形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税务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2.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规定“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国税函〔2010〕164号文件再次重申国税发〔2008〕67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工本费(注意,此政策只针对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的情形,如果是新办证纳税人则不能享受免收工本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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