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按约定价格重新购回所销售商品的一种交易
行为。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售后回购交易过程中,由于所售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确认相关的销售商
品收入;而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
别计算缴纳流转税、所得税等。
例:甲公司(坐落在市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因融资需要,于2002年4月1日将其开发
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乙公司,账面成本为850000元,售价为1000000元。按照双方协议,甲公司将在
该套住房销售给乙公司后的1年内以1120000元的价格购回。根据协议,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支付
了购房款,甲公司于2003年3月31日购回了该套住房,款项于当日支付(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印花
税和契税)。
1.2002年4月1日销售住房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应缴城建税=50000×7%=35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85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5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95000。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因此,甲公司应确认销售收
入1000000元、销售成本850000元、相关税费55000元(50000+3500+1500),确认所得95000元(
1000000-850000-55000),与“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发生额相同。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
则其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200
2年4月~2003年3月,甲公司每月应计提利息费用10000元[(1120000-1000000)÷12],账务处
理为:
借:财务费用 1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00。
但按照税法规定,售后回购作为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不涉及融资费用。因此,甲公司按会计
制度规定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2002年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不确认收益,确认利息费用90000元(10000×9),
而税务上确认财产转让所得95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185000元(95000+90000)。
3.2003年3月31日回购该套住房时,当年1月~2月已计提利息费用20000元,“待转库存商品
差价”科目余额为205000元(95000+10000×11),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905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5000财务费用10000贷:银行存款1120000。
2003年,会计上对售后回购确认1月~3月的利息费用30000元,但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甲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综上,甲公司在整个售后回购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000元(185000+30000)。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该套住房的会计成本为905000元,但计税成本为1120000元。如果以后出
售、处置该住房时,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5000元(1120000-905000)。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按约定价格重新购回所销售商品的一种交易
行为。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售后回购交易过程中,由于所售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确认相关的销售商
品收入;而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
别计算缴纳流转税、所得税等。
例:甲公司(坐落在市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因融资需要,于2002年4月1日将其开发
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乙公司,账面成本为850000元,售价为1000000元。按照双方协议,甲公司将在
该套住房销售给乙公司后的1年内以1120000元的价格购回。根据协议,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支付
了购房款,甲公司于2003年3月31日购回了该套住房,款项于当日支付(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印花
税和契税)。
1.2002年4月1日销售住房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应缴城建税=50000×7%=35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85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5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95000。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因此,甲公司应确认销售收
入1000000元、销售成本850000元、相关税费55000元(50000+3500+1500),确认所得95000元(
1000000-850000-55000),与“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发生额相同。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
则其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200
2年4月~2003年3月,甲公司每月应计提利息费用10000元[(1120000-1000000)÷12],账务处
理为:
借:财务费用 1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00。
但按照税法规定,售后回购作为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不涉及融资费用。因此,甲公司按会计
制度规定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2002年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不确认收益,确认利息费用90000元(10000×9),
而税务上确认财产转让所得95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185000元(95000+90000)。
3.2003年3月31日回购该套住房时,当年1月~2月已计提利息费用20000元,“待转库存商品
差价”科目余额为205000元(95000+10000×11),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905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5000财务费用10000贷:银行存款1120000。
2003年,会计上对售后回购确认1月~3月的利息费用30000元,但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甲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综上,甲公司在整个售后回购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000元(185000+30000)。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该套住房的会计成本为905000元,但计税成本为1120000元。如果以后出
售、处置该住房时,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5000元(1120000-9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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