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与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委托与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双方通
常签订代销协议,载明代销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手续费、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等。代销方式主
要有两种:一是收取手续费形式。受托方必须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归委托方所
有,受托方按协议要求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二是加价销售形式。受托方在双方协议价格的基础
上,自行加价进行销售,按协议价收取的代销款归委托方所有,实际收取的价款与按协议价收取的
代销款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发生了以收取手续费形式的代销业务,应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
业税,有些企业却忽略了这一点,而委托方有时会出现将代销手续费从销售额中扣除减少收入的现
象,最终要调整账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
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得收入征收增值税;而受托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
业税。
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受托方销货清单的当日,会计处理为: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
时,因商品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不作销售处理,只在“库存商品”账户的二级明细科目“委托代
销商品”中进行核算;销售实现须以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为依据,通过“商品销售收入”科
目进行核算,手续费支出则记入“经营费用”。
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为:通过“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两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借
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销出数,其借方余额表示代销、寄销
商品的实存数;“代销商品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
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收入的价款,借方登记售出代销、寄销商品的进价款,其贷方余额表示尚
未售出的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收到代销货物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
款”科目。出售代销商品时,受托方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采取不加价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
计提营业税;如果采取加价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下面举例说明上述两种应税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形式
例一: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热水器10台,每台进价(不含税)1500元,售价(不含税)1800元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受托方按销售额的2%提取手续费,每月末结算一次(假定A企业、B企业均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均采用进价核算)。
委托方A企业会计处理为:
(1)发出代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 15000
(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列明:月末B企业已销热水器6台,代销手续费216元(A企业必须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B企业开具的代销手续费普通发票)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2420
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216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3)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9000(6×15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9000
(4)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货款和销项税额(已扣除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1242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2420
受托方B企业会计处理为:
(1)收到A企业代销货物(按含税价格入账)
借:受托代销商品 21060[10×1800×(1+17%)]
贷:代销商品款 21060
(2)月末B企业销售热水器6台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 12636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同时冲减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12636
贷:受托代销商品 12636
(3)扣除代销手续费 216元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16
贷:代购代销收入――代销手续费 216
(4)计提营业税金
借:代购代销收入 10.8(216×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8
(5)B企业将已销货物的代销清单交予A企业,同时收到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36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836
(6)将代销款项12420(10800+1836-216)交予A企业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2420
贷:银行存款 12420
(二)加价销售形式
例二:仍以上述为例,假定双方协议价为1800元/台(不含税),B企业自定销售价为2000元
/台(不含税)。
委托方A企业会计处理为:
(1)发出代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 15000
(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及代销款项
借:银行存款 12636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3)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9000
受托方B企业会计处理为:
(1)到A企业代销货物
借:受托代销商品 21060
贷:代销商品款 21060
(2)月末B企业代销热水器6台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2000(6×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3)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8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800(6×1800)
借:代销商品款 12636[6×1800×(1+17%)]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2636
(4)收到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贷:受托代销商品 1836(6×1800×17%)
(5)将代销款项交A企业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2636
贷:银行存款 12636。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双方通
常签订代销协议,载明代销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手续费、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等。代销方式主
要有两种:一是收取手续费形式。受托方必须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归委托方所
有,受托方按协议要求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二是加价销售形式。受托方在双方协议价格的基础
上,自行加价进行销售,按协议价收取的代销款归委托方所有,实际收取的价款与按协议价收取的
代销款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发生了以收取手续费形式的代销业务,应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
业税,有些企业却忽略了这一点,而委托方有时会出现将代销手续费从销售额中扣除减少收入的现
象,最终要调整账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
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得收入征收增值税;而受托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
业税。
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受托方销货清单的当日,会计处理为: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
时,因商品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不作销售处理,只在“库存商品”账户的二级明细科目“委托代
销商品”中进行核算;销售实现须以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为依据,通过“商品销售收入”科
目进行核算,手续费支出则记入“经营费用”。
受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为:通过“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两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借
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销出数,其借方余额表示代销、寄销
商品的实存数;“代销商品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
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收入的价款,借方登记售出代销、寄销商品的进价款,其贷方余额表示尚
未售出的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收到代销货物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
款”科目。出售代销商品时,受托方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采取不加价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
计提营业税;如果采取加价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下面举例说明上述两种应税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形式
例一: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热水器10台,每台进价(不含税)1500元,售价(不含税)1800元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受托方按销售额的2%提取手续费,每月末结算一次(假定A企业、B企业均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均采用进价核算)。
委托方A企业会计处理为:
(1)发出代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 15000
(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列明:月末B企业已销热水器6台,代销手续费216元(A企业必须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B企业开具的代销手续费普通发票)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2420
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216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3)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9000(6×15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9000
(4)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货款和销项税额(已扣除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1242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2420
受托方B企业会计处理为:
(1)收到A企业代销货物(按含税价格入账)
借:受托代销商品 21060[10×1800×(1+17%)]
贷:代销商品款 21060
(2)月末B企业销售热水器6台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 12636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同时冲减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12636
贷:受托代销商品 12636
(3)扣除代销手续费 216元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16
贷:代购代销收入――代销手续费 216
(4)计提营业税金
借:代购代销收入 10.8(216×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8
(5)B企业将已销货物的代销清单交予A企业,同时收到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36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836
(6)将代销款项12420(10800+1836-216)交予A企业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2420
贷:银行存款 12420
(二)加价销售形式
例二:仍以上述为例,假定双方协议价为1800元/台(不含税),B企业自定销售价为2000元
/台(不含税)。
委托方A企业会计处理为:
(1)发出代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 15000
(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及代销款项
借:银行存款 12636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3)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9000
受托方B企业会计处理为:
(1)到A企业代销货物
借:受托代销商品 21060
贷:代销商品款 21060
(2)月末B企业代销热水器6台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2000(6×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3)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8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800(6×1800)
借:代销商品款 12636[6×1800×(1+17%)]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2636
(4)收到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
贷:受托代销商品 1836(6×1800×17%)
(5)将代销款项交A企业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2636
贷:银行存款 1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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