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环境下如何加强国资监管
内容提要: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已经成为国企共同关注的话题,新准则对国资监管工作及企业的运营与管理究竟产生了哪些影响,该如何应对,值得已经和将要实施新准则的国企深入思考。
本期财务监管专栏即围绕新会计准则实施,阐述新准则实施为国资监管带来的变化并提出建议;同时分析了新准则对企业薪酬及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影响及应对之道。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带来了会计环境的深刻变化,对于新时期的国资监管工作来说,也是一个巨大挑战。如何认识新会计准则对国资监管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将是一个重要课题。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首先,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这是新准则中的一大亮点,一共出现了336处。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与现实要求来看,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是必然选择,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
其次,部分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规定发生变化。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对资产处置前不得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有效地杜绝了这一调控利润现象的发生。
第三,金融工具确认表内化。新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使投资账面赢利得以实现,对于符合条件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再仅在表外列示,而是进入表内计量。
第四,变更了存货计价方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更能反映存货流转情况,避免存货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的脱节;取消后进先出法,有效地规避了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做法,使不同企业、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的经营成果更具可比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第五,扩大了费用资本化范围。新准则中,资本化范围发生变化的费用有3项,即借款费用、技术开发费用和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新规定增加了企业账面资产价值,减小了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支出、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模,加大正常年度的折旧金额,从而对当期损益造成影响。
第六,部分资产折旧方法发生改变。新准则规定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应以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折耗;而对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新准则要求定期进行复核,适应了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价值实现方式多变的特性。但按照产量法进行折耗,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第七,部分项目盈余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差额、股权投资增值收益、投资性房地产增值收益等项目盈余,按新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提高了企业收益水平。
新准则对国资监管的影响
首先,新准则对企业当期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增强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一步夯实了国资监管基础。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企业净利润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主要内容,涉及投资性房地产价格重估损益、资产减值、外币折算损益、递延税项、企业兼并收购、金融工具减值、衍生工具表内化和套期保值价值等方面,均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极大影响。新准则通过会计处理,让这些影响定量地表现出来,使得会计数据更真实,进一步夯实了国资监管基础。
其次,新准则赋予企业更大的会计政策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评价刚性,增大了国资监管难度。
据统计,在新准则中共有26处提及企业对会计政策应用具有相应选择权,会计政策自主权大大增加。有的企业可能会恰当地运用相应会计政策,而另外一些企业则恰恰相反。因此,在企业是否“恰当地运用了会计政策选择权,全面履行国资经营管理责任”等问题上,新准则降低了监督、评价和判断的刚性,导致国资监管难度增加。
第三,部分企业高层没有充分认识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给国资监管带来了挑战。
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实施策略上,日本、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采取分阶段完成准则趋同的策略,而我国则采取了一步到位的策略,将充分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但目前大部分企业尚未充分认识到新准则带来的深刻变化,尚未全面估计新准则带来的相关影响。企业绝不能低估引入新准则、改造财务报告流程所需的工作体量和难度。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较好解决,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资监管效果。
改进国资监管工作的建议
首先,应拓展国资监管深度,实现对企业的综合监督管理
目前国资监管评价的重点在于有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承担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责任,而对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稳定、生态环保、技术创新、节能降耗、职工收入增长等社会责任,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的廉政等相应责任,则较少涉及。
国有资产投入企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不能仅仅是“经济人”角色,还应该是一个“社会人”角色,国家把大量国有资产授权给他们经营管理,不仅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且也要求企业履行好更多的社会责任。
为此,国资监管亟待转变工作思路,根据会计准则变化的新情况,拓展国资监管深度,创新国资监管方式。
具体来说,首先要看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所作出的职业判断是否基于公正、公平的交易基础,交易是否存在商业实质意义,会计政策变更是否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反映企业所承担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责任的履行情况;其次看企业是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公允地反映社会责任和其他责任履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以实现对企业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次,应加强培训,提高对新会计准则基本精神和具体操作技术性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在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题。应大力加强国资监管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会计人员对新准则知识的学习培训。
通过培训,一是提升国资监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精神的理解力,务求准确理解新准则的基本精神,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二是使企业领导人员充分认识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合理估计企业财务报告流程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运用新准则的工作量和实施难度,尽快消除可能出现的不适应症状,从而夯实国资监管的财务基础;三是使会计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新准则运用的相应方法和技巧,减少因不熟悉导致的技术差错,尽可能杜绝会计人员职业操守低下导致的舞弊行为。
第三,应全面监控实施新准则中利润异常的企业,督促做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在新准则实施特别是新旧准则衔接时期,要重点审查因实施新准则而利润异常的企业,特别是重点审查实施新准则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变化的合理性,以及对当期以及其他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有效区分正常业务利润和非经常性损益,对于利用新旧准则过渡期人为调高的利润,绝大多数将其视为非经常性损益,不纳入主营业务利润范畴内。
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变更时,应依据重大事项的标准,详细披露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原因以及对利润的影响数,明确列示新准则适用带来的非经常性损益,避免被监管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来操控利润。
第四,应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体系中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在我国,涉及监管经营性非金融国有资产的部门除国资委外,还有审计、财政、监察等政府部门。在国资监管过程中,上述各部门都动用了各自的监管资源,完成了大量监管工作,但也应看到,目前在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中既有部门间重复监督,也有监督缺位的现象,造成监管综合效果不佳、监督效率低下。
为此,应深入分析深层次原因,加强国资监管体系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减少部门间的重复监督,同时消除监管盲区,建立一系列有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国资监管体系的综合效果。
(新华网 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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