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财会管理亟待加强
近日,牙防组栽了,撤了。牙防组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暴露出的财务管理问题值得关注。
根据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审计处的《关于全国牙防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牙防组通过违规认证获取了利益,金额至少218.5万元。该报告还表明,牙防组和全国牙病防治基金会在财务上关系密切,牙防组违规借用牙防基金会的账户,进行了诸多违规操作,如从1997年到2006年间累计收入2769.76万元,除了认证收入外,还通过牙防基金会收入赞助费2068.61万元、会议收入359.76万元等。牙防组成员,特别是领导层大量从牙防组获得个人收益的情况,也在报告中得到披露。在牙防组被撤销时,该组织的违规贷款坏账、财物去向不明等问题仍无法解决。
财务管理之乱相
牙防组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显现的问题在全国具有代表性。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目前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治理结构不完整,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不少民办非营利组织“一把手”一手遮天,为所欲为,毫无制约。有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有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干脆就是“夫妻店”或“家族铺”。
民间非营利组织还普遍存在财会人员素质低下的情况。很多负责人根本不知道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有些财会人员甚至不知道该执行哪个会计制度;还有的财会人员根本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培训;更有甚者就没有会计,收入揣进老板腰包,支出向老板要钱。如此素质低下的财会人员建立和管理的账簿可想而知,有的组织只有几本明细账,没有总账;有的组织只有流水账,没有分类账;有的组织干脆就没有账。
没有规范的账簿,收入和支出管理必然混乱。主要表现为收款不使用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而是使用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收款,或者就像牙防组那样借用牙防基金会的票据收款,以逃避管理;有不少“官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使用财政监制的“收款收据”,以逃避财政部门对其预算外资金的留成和管理,以至于使付款企业的费用因票据不合法而不能在税前扣除;还有些组织收了款就不给任何收据。而费用的支出流向更是极不规范,如牙防组在1997到2006年间,共支出27695.3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58.5万元、公务支出834.42万元、会议支出297.31万元。在公务支出和会议支出中,包含了大量的各项劳务费用,且大量发放补贴、劳务、奖金、过节补助费用,有时在事业支出列支,有时从专项经费列支,且标准不统一,名目繁多,支出随意。
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本混乱。最具典型意义的是很多“民办学校”、“校中校”在计算教学成本时,将学校购建教室、校舍的资产成本一次性地计作教学成本。之所以要人为膨胀教学成本,是为了报送物价部门,好让物价部门根据“补偿成本、略有赢余”的原则确定学费收取标准。遗憾的是,这种膨胀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居然能够通过物价局的审查。这就是为什么“非营利”的教育能够演变成“暴利”行业的重要原因。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偷税现象严重。一是不按税法要求办理纳税登记与申报;二是账面上不计少计收入、乱计成本费用,偷逃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三是个人(包括出资人和员工)净收入不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管好钱袋子
首先,在税务法规层面,将不久前修正的公立、私立学校的税收优惠模式,推广到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即所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均需在开办后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并将其所有收入支出纳入税收监管之下;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以单纯组织性质认定,而是以收入、支出项目性质确认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正是国外的经验所在。在美国的慈善机构,也是享有免税的。但美国国税局为防止不法之徒借慈善机构逃税与洗钱,还需要监管慈善机构的资金流向。
其次,根据思路统一、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法规体系,严格厘清官办和民办、公益和私益、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将各种官办的“灰色收入地带”根据其性质分别归位,不要让这种“不官不民”、“亦官亦民”的“四不象”招摇过市、搜刮民财、与民争利、中饱私囊。凡具有行政职能的划归行政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公益非营利机构(如官办协会等)划归事业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营利组织、或者民间出资的私益组织划归企业系列;只有真正由民间出资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非营利组织(如民办协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管基金会等)才能划归民间非营利组织系列。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能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放开公益性捐赠扣除限制打下科学坚实的基础。
再次,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从源头做起,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根据设立民间非营利组织法定条件,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年检也要切实地“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检来说,特别要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因此,财务管理的检查应该比工商年检更重要。而现实的情况是恰恰相反。同时,夯实物价部门的监管基础。所谓的非营利,实质是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关系。因此,物价部门的监管显得格外重要。应由真正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核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成本,上报物价部门,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者给予重罚,从而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在算准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略有赢余”的原则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费标准,并切实检查落实。逐步改变目前社会上几乎所有的“监管物价”都比“市场物价”更高的奇怪现象。
税务部门的监管尚需充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改变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率偏低的现状。加强税收征管,改变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大面积漏征现象。加强税务稽查,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打击偷税行为。
财政部门监管也需加强,如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一是对从业财会人员专业资格的检查;二是对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单位负责人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对会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应积极开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人和管理人培训,以《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内部制约制度为内容,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根本素质。(中国财经报 袁志 20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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