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6年7月2日,《资产评估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开启了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新阶段,依法执业成为未来资产评估行业的主旋律。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财政部应当组织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而目前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令”)已经与《资产评估法》脱节,为了配合《资产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和适应目前行业发展的新形势,2017年4月21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正式发布,并将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从九个方面绘制了资产评估行业未来发展新蓝图,将推动资产评估行业步入发展新阶段。
执业法规体系搭建完成 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国家制定《资产评估法》的重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服务于国有经济改革、证券市场发展的资产评估行业,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责任、督促评估专业人员归位尽责,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资产评估行业执业法规体系是行业未来发展的基石,是资产评估行业提供更优质服务的保障,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的法律武器。
《管理办法》在资产评估行业执业法规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上承《资产评估法》,推动行业大法贯彻执行;下启行业评估执业准则,赋予评估执业准则法律地位。《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资产评估行业将实质步入依法合规执业的轨道,法规规范的各主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门、委托人等必须转变理念,共同迎接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的征程。
五大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行业参与各方权责
64号令规范的主体主要是资产评估机构,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资产评估法》中规范了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行业协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人等五大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管理办法》的内容基本按照规范主体进行分类,全面涵盖了资产评估业务五大市场主体。全面规范市场主体,有利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各市场主体明确自身权责及其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人员分层管理 满足行业发展人才多元化需求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面临年龄老化、结构性问题,同时并存的行业现状是拥有多种评估资质的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存在大量未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具有从业知识和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纳入财政监督管理范围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三类,分别为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如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具备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三类人员基本涵盖了目前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的全部评估从业人员,此举有利于加强对行业人才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有利于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履行职业教育职责,有利于提高资产评估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承办,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评估专业人员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报告无效。从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可以看到,资产评估师以外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承办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分层管理有利于满足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有利于发挥不同专业领域评估专业人员在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作用。
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责任 促进机构做优做强
《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规和评估准则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了此项要求对应的法律责任,当评估专业人员给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评估机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资产评估行业是高端智力服务行业,提供服务的质量取决于评估专业人员,因此,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均需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督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资产评估执业水平。
《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相比64号令,取消了要求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的要求,增加了建立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第十八条规范内容相对于64号令发生了重要变化,明确取消了设置首席评估师岗位的要求,而要求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一方面体现了不增加《资产评估法》规定外要求的精神,另一方面体现了淡化形式性规定、更加强调质量控制实质性要求。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相比64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给予资产评估机构资金使用选择权。截至2016年10月,全国百强资产评估机构开设3家以上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为39家,共开设272家分支机构,平均每家开设7家分支机构,同时39家资产评估机构全部取得了证券期货资产评估资格,可以说这部分机构代表着行业的社会形象和执业能力。但是从目前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出现问题的情况看,开设较多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普遍不到位,分支机构与总部执业质量差距明显,比如部分机构之间合并后问题频现,总部仅对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对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业务收支和利润分配等均无控制权,未实现实质统一。
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亟需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随着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环境改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大做强的需求,《管理办法》取消了64号令对开设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入、资产评估师人数等限制的规定。未来将有更多的资产评估机构开设分支机构。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两种模式)应当对分支机构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或统一政策,另一方面考虑目前分支机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总分公司模式下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实体的现状,《管理办法》规定,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支机构必须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无论是否承办证券资产评估业务,分支机构不得再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报告,同时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的胜任能力授权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简化备案管理和年度报备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备案和年度报备管理的条款,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条款对备案流程的规定清晰、可执行性强,对备案内容简化履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年度报备的规范内容需要注意的是:1.取消了对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名称的限制;2.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的日期提前到每年3月31日之前、报备的部门自省级财政部门调整为所加入的资产评估协会;3.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再要求取得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由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4.跨省迁移经营场所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再要求取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后直接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办理完成后由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明确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管理办法》细化了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内容。
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即资产评估协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也不是事业单位、不由财政供养,而是由会员自愿成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资产评估协会是社团法人。《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第二条明确,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范了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性质,章程效力及其制定、核准和备案,资产评估协会职责,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年度报备信息分析和报告,资产评估协会与其他评估协会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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