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清理修改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决定》明确,将《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暂准”修改为“暂时”。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海关批准”,将“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修改为“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暂准”修改为“暂时”。
《决定》规定,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暂准”修改为“暂时”; 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决定》规定,删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的“(六)”修改为“(五)”
此外,《决定》要求,删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均删去其中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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