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税收管理办法有待完善
建议尽快制定一部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税收管理办法,明确经营地纳税人主体资格,突出纳税人在经营地主动预缴税款的责任。
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接近一年。建筑业因为其自身特殊的经营性质,较之其他行业核算复杂,税收管理难度也相对较大。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就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劳务进行了规范。笔者经常与跨区提供劳务的企业打交道,发现上述办法仅规范税款的缴纳与分配,对经营地税务机关如何开展税收管理的问题没有明确,导致经营地税务机关经常遭遇闭门羹,一些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一部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税收管理办法,最大限度防范税收流失,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日常税收管理遭遇的难题
在开展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税收管理中,往往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难题。
一是督促报验登记难。税务人员多次上门督促办理报验登记,建筑企业往往因不在当地用票,坚持不按规定报验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企业不按规定报验登记的如何处罚规定不明确、不细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二是调查了解情况难。跨区提供建筑劳务企业流动性强,场所不固定,寻找相对困难。有时找到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推三阻四,有的甚至以商业秘密为由,直接拒绝介绍情况。下达处罚文书后,企业人员东躲西藏,往往难以执行到位。
三是巡查巡管难。外来经营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报验登记时,窗口人员直接根据其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列信息导入,有的经营地址不详细,税源管理部门很难根据这些信息来开展巡查巡管。
四是风险防范难。目前对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的管理基本是前台办理,税源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情况掌握有限,对其财务核算更是知之甚少,很难发现逃税行为。
完善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建议
鉴于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难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税收管理的规定,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经营地纳税人主体资格。对跨区经营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可赋予双重税收主体资格,一个是注册地税收资格,另一个是经营地的税收资格。明确了经营地的税收资格,就明确了纳税人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依法在当地纳税、接受税务检查等税收义务。这样就便于经营地税务机关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有效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二是突出纳税人在经营地主动预缴税款的责任。跨区经营企业大多注册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按现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经营地没有预缴税款,回注册地补缴。这样就将经营地的税收利益转移到注册地,对欠发达地区不公平,还易发生逃税。鉴于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纳税人在经营地不预缴税款的,被查实后作逃税处理,且回注册地不得抵缴。以此增强其在经营地自觉缴纳税款的主动性。
三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目前对跨区经营提供建筑劳务业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多,且散见于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不便于操作,造成了目前的管理难。如果能制定一部专门规定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如规定纳税人到经营地主动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日常检查、提供经营资料、工程完工主动清算税款等义务,同时纳税人也享有税法知情权、接受纳税服务、检举投诉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等权利。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享有税收管理权、检查权、处罚权等权利,同时负有接受监督等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助于按规矩办事,使征纳关系走上正轨。
(作者单位:湖北省广水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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