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征额能否改成减征额
从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免征额从2万元提高至3万元。该优惠政策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不缴增值税,超过3万元即全额缴税,不含税销售额30001元就需全额缴税,按3%征收率,一个月就需缴纳增值税900元,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相差不大的销售额,纳税差距却如此大,一些纳税人认为不公平。
由于3万元以上和3万元以下纳税差距大,导致很多纳税人纷纷向税务机关要求核定为3万元以下,由此产生很多征纳问题和矛盾。
笔者建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的销售额内,设立一定的减征额,是一项更好的优惠措施,将减税政策惠及更多的纳税人,也兼顾了公平税赋的原则。
假设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内,设立2万元的减征额,2万元及以下仍无需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均可先减征2万元,再计算缴纳。如此的话,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减税的红利。虽然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纳税人与现在相比,纳税额有了增加,但由于存在2万元的减征额,即使3万元销售额的纳税人,只需月缴纳增值税300元,并不会显著增加纳税负担。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销售额的纳税人,每月均可减税600元,按销售额的不同,减税幅度从20%至66.7%不等。当然上述销售额10万元以内,减征额2万元只是作一个假设,销售额的范围及减征额的设置仍需更广泛的测算。
(作者单位:浙江省仙居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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