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的规定
生活性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产业,它直接向居民提供物质和精神生活消费产品及服务,用于解决购买者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需求。生活性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业、住宿业、家政服务业、洗染业、美发美容业、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维修服务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业等服务业态。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是全面建设“两型社会”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就业,优化经济结构,富民惠民,改善民生,增进社会和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生活性服务业主要包括:商贸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家庭服务、体育产业、养老服务业、房地产业。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生活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生活服务业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税服务范围
(一)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二)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四)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五)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六)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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