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征求《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意见
该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文件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文件指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和转出投资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12章。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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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邮件:czbtfss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三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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