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合资证券公司外资可持股49%
证监会今天(10月17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由不超过三分之一提升至49%,修改后的《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规则》修改主要涉及三处。第一处是将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第二处是将第25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第三处是将第27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又讯证监会今天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券公司子公司符合要求可扩大业务范围。《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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