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际司有关负责人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了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工作合法、经济、高效地开展,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财际[2011]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财政部国际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提问。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什么要出台《管理办法》?
答:1994年2月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94)财世字第026号,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施,至今已有17余年。17年来,法律环镜、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原发文单位的管理职能已经调整。1998年以前,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98年机构改革后该管理职能调整至财政部。二是《指南》的部分程序和内容与现行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不一致。例如《指南》中所规定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指南》中所规定的“监督与协调”的要求与财政部2006年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下简称第38号令)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等。三是《指南》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只适用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中国际招标采购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不适应当前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国际农发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业务全部由财政部统一归口管理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采购代理适用所有采购方式的实际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为适应新的形势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于2010年下半年启动了对《指南》的修订工作。
《中国政府采购报》:修订工作遵循了哪些重要原则?
答:此次修订,在内容上,对原文件多项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并新增了10项条款内容;并对文体形式进行了修改,将带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更改为常规管理办法,以使行文更为规范、制度约束力更为明确,同时更符合当前相关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与需要。
在修订过程中,遵循了三条重要原则:一是充分考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技术复杂性,属于咨询顾问型(智力服务)中介服务的特点。二是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相关规定。三是充分保护竞争;明确各关联方职责。
《中国政府采购报》:《管理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项目单位以国内资金支付代理费用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活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比《指南》仅包括“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范围要广,符合财政部当前对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业务的管辖范围;“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比《指南》中称“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范畴要广,主要是考虑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采购方式除了国际招标方式外,还有很多其他采购方式。此外,《管理办法》在适用范围上区分了项目单位用国内资金支付代理费和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支付代理费的情况,满足了国际金融组织近年来的相关政策的变化。
《中国政府采购报》: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具备哪些资格条件才可以参加选聘?
答:《管理办法》取消了《指南》中“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均可参加代理机构的竞争”的条款,也就是说,在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方面,《管理办法》遵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的规定。但在代理机构业绩、人员从业经验等方面设置了准入门槛,如在附件一“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内容与标准”中,新增了最低业绩要求,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必须至少承担过一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新增了从业人员最低资格要求,即要求该项目经理需从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采购代理工作满5年,且至少已完成了2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这样规定,一是为了充分体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专业性,二是为了突出该类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服务性特点,即是一项以经验和知识转移为特征的智力咨询服务。
考虑到业绩等准入门槛的设置,对新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该领域具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允许采购代理机构按自愿原则组成联营体参与投标。
《中国政府采购报》:《管理办法》如何体现“充分保护竞争”的原则?
答:充分保护竞争是《管理办法》贯彻始终的重要原则之一。如在选聘方式上,《管理办法》要求以公开招标为首选,邀请招标属于有条件的方式;在评定标准上,更清晰地吸收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咨询顾问时最典型的方式“质量成本选聘法”(即QCBS;质量与价格之比为80∶20),并明确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在选聘程序上,增加了项目单位编制《选聘征询文件》的要求,并要求自《选聘征询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评审委员会成员至少有一半成员从事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执行或管理工作;并规定先开启并评审《代理申请书》除代理服务费报价以外的部分,再开启并评审代理服务费报价,以保证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时不受价格的影响。
《中国政府采购报》:《管理办法》如何明确财政部门作为“监管者”的角色定位?
答:根据财政部第38号令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各级财政部门在采购代理机构选聘过程中几个关键环节上的审核职责作了规定,下放了权力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作为“监督者”而非“直接参与者”的角色定位,例如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财政部门对选聘工作的审核、备案、检查监督等职责;禁止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成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为了提高选聘工作的效率,也为了约束地方财政部门过度行使审核权,《管理办法》还对审核事项的审核时限作了“10个工作日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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