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年实现居民收入倍增
惠及大众,收入倍增是“干货”
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发展最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最大的民生实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硬任务,是民生幸福工程的基础和核心。“这个计划是省委省政府最大的一项决策,是一项硬任务。”8月23日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肖泉说,“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以2010年为基数,剔除价格因素,全省到2017年实现居民收入倍增。”
《意见》指出,这个“目标”包括了两层含义。第一,居民收入倍增是实际收入的倍增,是剔除物价因素的倍增,而非名义收入的倍增。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总统计师王忠华解释说:“我们在全省抽取了1万多个调查户,对他们进行收入日记账的调查并作了测算,以2010年为基数,7年倍增,那么每年收入平均增速要达到10.4%。但考虑到价格上涨因素,名义收入增幅就应该大于10.4%。”
第二,居民收入倍增是结构优化、惠及大众的倍增,而非简单的平均数倍增。从结构上看,倍增不仅仅是增加平均数,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王忠华说,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一般控制在0.2-0.4为正常,若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严重,“截至2010年,我省农村基尼系数为0.35,城镇基尼系数为0.39,由于政府加大扶贫力度,城镇基尼系数有缩小的趋势,今后,城镇、农村基尼系数将分别控制在0.39和0.35以内。”
突出“四个群体”,农民增收是重中之重
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关键是缩小差距。记者在《意见》中看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将突出农民、企业职工、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四个群体”增收,尤其是要把农民收入增收作为居民收入倍增的重中之重。
省农委副主任祝保平介绍说,2010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118元,比上年增加13.9%。自1997年以来,我省农民收入增幅首次高于城镇居民,高出2.3个百分点。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3:1,是全国最小的省份之一,“我们正在研究增加农民收入倍增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从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发展现代农业、发展乡镇企业等十个方面实现农民增收。”
在此关键时期,我省致力于农民增收,一方面立足发展现代农业,另一方面大力转变收入结构,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另外还通过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增加农业补贴等增加农民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这将为我省农民收入的强劲增长提供强大“动力源”。
“十一五”以来,我省新增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226.8万人,累计转移1771万人,转移比重达66.4%,其中,乡镇企业每年新吸收农村劳动力就业30多万人。201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一、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40元、930元和800元,各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涨幅都超过了12%,最高增幅达19.4%。
根据省委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到201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要达到18236元,年均实际增长10.4%。
拓宽五大增收渠道,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记者了解到,为顺利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我省将拓宽就业、创业、投资、社保和帮扶"五大增收渠道",促进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普遍较快增加。
《意见》提出,将稳步增加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形成以一线职工为重点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原则上不低于12%,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到2015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达63%和56%以上。
大力提高城乡居民经营性收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全民创业,力争城镇年增10万人创业,带动80万人就业。创造条件让城乡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到2015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达2.5%和5%以上。
不断增加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加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
“此外,我省还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即动用税收手段,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肖泉说。《意见》强调,为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将实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到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5∶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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