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纳入监管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该规定预计将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一同在今年10月1日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一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于支付环节,高昂的支付成本不利于行业基金销售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三是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不一,监管难度大,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为此,征求意见稿首先规范了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明确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同时,征求意见稿一项重要的措施是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并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同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督机构可以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可以是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转账及提取现金等。监督机构应当对销售账户可能存在的余额、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销售相关费用收取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账户开立人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协议、手续费账户基本信息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有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参与了监督机构试点。证监会希望该政策能够激发更多银行参与,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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