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公布新房价统计调查方案 作出四方面调整
《新方案》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改革和调整:一是调整了房价统计基础数据的来源渠道;二是调整基本分类设置标准;三是首次增加了定基价格指数;四是改进了数据发布方式。
基础数据来源渠道的调整是这次房价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新方案》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数据,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采用样本数据。新建住宅交易的网签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住宅所在项目(楼盘)名称、项目地址、幢号、总层数、所在层数、住宅结构、建筑面积、成交总价(合同金额)、签约时间等。由于网签数据涵盖了新建商品住宅的全部交易情况,这样能提高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于70个大中城市中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收集的各个项目的分类交易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随着网签城市范围的逐步扩大,这些城市的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数据也将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
《新方案》规定,二手住宅销售价格通过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派人调查采集,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总额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以上,选取住宅样本兼顾不同地理位置。这样做可以确保调查数据来源的代表性,避免二手住宅“阴阳合同”的影响,提高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新方案》还调整了基本分类设置标准,突出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设置了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指标。这样能更好地揭示住房供应和需求结构。
《新方案》增加了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内容,首轮基期确定为2010年。选择2010年作为对比基期,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保持一致。二是2010年的基础数据资料较为完整并且易于获取,可操作性强。三是与CPI、PPI定基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保持一致,方便数据分析和使用。定基价格指数的设立,能够准确地反映住宅价格的长期变化情况。
《新方案》实施后,国家统计局不再计算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统计局表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于房屋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各地房价差异较大,70个城市房价的平均数尽管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总体趋势,但容易抹平各地房价差异的特殊性。二是发布各城市的指数有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各个城市房价的具体变化,也有利于为当地政府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服务。三是部分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有这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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