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外部审计机制”不应抱残守缺
据报道,四川省证监局针对范德均对长虹提出的举报事项一一核查后认为,长虹公司1998年度不存在虚增和重复记录销售收入的情形,未发现公司1998年相关会计处理违反当时会计制度等。绵阳市国税局的调查结论认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纳税情况正常,未发现有涉及指控业务范围内的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川长虹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老牌绩优股,当初作为沪市领头羊曾经涨势如虹,引领沪市走出气势磅礴涨势的大牛市,不少投资者从它身上获益匪浅,投资者对四川长虹的印象大多不错。要说四川长虹财务造假,没有多少人会相信。四川省证监局和绵阳市国税局得出的上述调查结论,使得投资者对长虹的高度信任情感没有被伤害,实应是皆大欢喜局面。
美中不足的是,由当地证监部门和国税部门来主持对本地上市公司的调查,却使得原本可能反映了客观事实的调查结果,其可信度却打了折扣。
首先,证监部门和国税部门虽然都属于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但驻扎在各地的垂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存在诸多利害关系,一定程度上被同化。上市公司的兴衰与当地发展紧密关联,当地垂管部门自然也可能呼吸与共。因此由它们得出的调查结论可能会让人产生逆反思维。
其次,假设1998年四川长虹发生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而当地证监部门和国税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当地证监部门和国税部门就有失察之责;四川长虹当时是否违规,已经和当地证监部门和国税部门的名声密切相关,它们事实上成为与事件有关联的部门,因此,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它们应该回避,而不应参与甚至主持。
由当地相关部门来主持调查不合时宜,笔者认为,此时应选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主持调查,其结论才更具公信力;事实上,长虹要尽快恢复其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也急需绝对独立第三方的调查来证明其清白。
这个第三方应由财政部直接派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假,与负责其年报外部审计的会计中介机构有直接关联。《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具有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权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也就是说,财政部既有责任也完全有能力来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和上市公司报表真伪的调查。另外,财政部门与税收紧密相关,同样有能力组织对上市公司税收情况的相关调查。
真金不怕火炼,对于口碑极好、一直中规中矩运作的四川长虹,笔者相信,无论谁来主持调查,应该都可以还其一个清白。令人担忧的倒是,当前整个A股市场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形成的是委托聘用关系,外部审计机制不健全,使得会计师难以独立于客户做出客观判断,极易由此产生市场系统性风险。
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机制,无疑照搬美国等西方股市,但对于股市基础制度相对更为健全的美国,人家却早已意识到这个制度的缺陷。为此,布什总统于2002年签署了《2002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该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由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对外部审计的聘用、解聘、监管和报酬事项。另外,有美国学者还主张尽快改变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聘用关系,如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即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
幻想会计行业自律其实是对他们的一种放纵,A股市场诚信环境远不如成熟股市,在此环境下依然坚守有明显缺陷的外部审计委托聘用制度,实属抱残守缺。A股市场的独立董事不独立,难以指望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审计委员会能在公司外部审计中发挥公正作用。惟一解决之道就是改革现行审计聘任机制,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交到投资者手中或是有动力维护审计公正的第三方手中,如建立前述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或由财政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年报审计、再组织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有资格同行审计结果的互查,采取优胜劣汰形成证券从业资格竞争机制等等。只有以制度创新激发会计师发挥其专业水平和正直本能,才能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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