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6月12日正式实施。
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保险信息披露一直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重点推荐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使用的监管手段,也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经合组织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理念。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市场纪律有效性的基础条件。要达到透明度要求,必须确保所公布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全面性、可测量性和连贯性。中国保监会在前一个时期积极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此《办法》。该《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信息披露的定义和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并对每一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时间。一是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三是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一些特例情形。《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有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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