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关注十大要点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为了使申请能被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纳税人应关注如下十大要点。
申请应属于《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上述规定均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申请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
申请应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纳税人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政府和人大另有规定除外)。
另外,纳税人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则应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要有合规的被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但是,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纳税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要有明确的申请人 亦可委托代理人
作为申请人,纳税人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如果超过5人,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纳税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解除或者变更委托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
纳税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另外,纳税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申请前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加处罚款及罚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形式
纳税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纳税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将依照书面申请所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纳税人核对或者向纳税人宣读,并由纳税人确认;有条件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按期补正材料
纳税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纳税人也必须提供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不被受理的情况
如果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可向上级反映或直接起诉
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纳税人可以选择:
1.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上级税务机关认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应当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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