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券商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中国证监会4月16日发布《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首次在部门规章中明确券商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规定》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券商不得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另外,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规定》用较大篇幅阐述了券商应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规定》要求券商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根据《规定》,券商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规定》还提出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的要求,强制离岗时间应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期间,券商应当对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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