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贸企业和边销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有关免税管理问题,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通知规定的免税货物,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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