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并报表的理论选择
从我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看,在制定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时,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选择适合我国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在选择理论时,我们应区分不同的使用者和不同的目的,选择不同的理论。
1.面对投资者。投资者可分为母公司的股东、子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零散的股东。就母公司的股东而言,母公司理论能够更好地满足其对财务信息的要求。但如果存在母子公司跨行业或实质不同控(如该子公司设立在货币监管较严的国家)等特殊情况,笔者认为母公司股东只需要了解公司实质拥有的资源及盈利能力,然后采用所有权理论编制合并报表或编制分部报告更为合理。而对于子公司的股东而言,其需要的信息只需要通过子公司的个别报表就能得到满足。对于其他零散的股东,由于实体理论能够反映整个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该理论编制合并报表应该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
2.面对债权人。由于合并会计报表对集团债权人的决策也是相关的,而作为债权人最关心的是整个实体的偿债能力。如在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了解整个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实体理论所倡导的开放型合并会计报表(即为企业集团的所有资源提供者编制的合并报表)显然与债权人对会计信息需求更相符。
3.面对政府机构。就税务机关来说,由于合并报表反映的只是会计主体的经济信息,因此合并会计报表对于税务机构没有很大意义。但就监管部门而言,合并报表可向其提供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经济信息,运用实体理论编制将能使其更好地满足管理部门对信息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若将来国有股减持,设立黄金股后,根据控制的实质,以上理论仍然适用。
但在现实中,由于以上的想法过于理想,相对于每一类使用者、每一种目的都编制一种合并报表则过于复杂,在实际情况中可操作性也不大。因此,为简化其操作,只选择应用其中两种理论,即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
母公司理论没有对立的、逻辑一致的理论基础,仅仅是所有权理论和实体理论的折衷,可能就理论而言,母公司理论由于缺乏主见和逻辑严谨性而逊色于主体理论和所有者理论。但从实务上看,由于坚持了“修正主义”,母公司理论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实务方面的可操作性,却是主体理论和所有者理论不能相媲美的。它继承所有者观和主体观各自的优点,并克服了这两种极端的合并观念固有的局限性,因而在实务中广为采用。
实体理论对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一视同仁的做法,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人员对会计报表的需要,满足对整个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需要。同时,由于它将债权人和所有者视为同等重要的利益当事人且克服了双重计价标准的矛盾,因此实体理论正逐渐被主流会计学界认可。
(中国财经报 王东海 200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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