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须根据新会计准则编制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季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今年一季报披露工作。和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季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订新的会计政策,并作出新的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这表明完全以新会计准则为标准的财务报告即将问世。
据了解,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季度报告编报规则的编制要求,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历史同期数的编制方法、大幅度变动的具体操作标准等。此外,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仍然是本次季度报告编制要求关注的重点。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季报。
今年4月份新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制订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上述变更应该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
在编制过程中,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如果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上海证券报 王璐 黄金滔 200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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