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底起实施新资本协议
昨(12日)天,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实施《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下称“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意见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为新资本协议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将继续执行现行资本监管规定。
意见规定,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2009年将开始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银监会自2010年初开始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申请。商业银行至少提前半年向银监会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正式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新资本协议。
据了解,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
意见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按照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原则进行。
据了解,目前,工行、中行、招行等都对新资本协议进行了有效的调研工作。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制定工作,并报银监会备案。
据了解,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规划会议”上指出,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有助于配合国内大型银行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另外,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促使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进一步加强交流与互动。刘明康表示,银监会将以开放的态度,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与业界开展对话和磋商,共谋对策,确保在实质上实施新资本协议而非在形式上套用新资本协议。(上海证券报 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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