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可详查公款私存账户
昨天,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 今后,我国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而且可以查询其开户销户情况、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详细记录。
审计查询权限进一步扩充
审计署方面透露,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落实上述规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这一《通知》,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范围、内容,查询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这对于揭露查处公款私存及其背后隐藏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机关可复印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在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时,审计机关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此外,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金融机构禁向被审计者泄密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今后应当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存款人。(京华时报 200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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