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指南征求意见
保监会昨日披露了《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昨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披露了保监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发布的《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从明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
《征求意见稿》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新旧准则差异比较及对行业的影响;实务问答和附录,新旧会计准则、制度详细差异汇总表。
据悉,新会计准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称“国际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绝大多数都参照了相应的国际准则,并采用了与其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新的“所得税”准则。以往企业一般都会采用应付款税法,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而新会计准则则与国际准则一致,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确认递延税项。其他的例子还包括对于金融工具(包括某些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方法等等。
当然,新的会计准则有本国特色。《征求意见稿》表示,投资者特别是国外投资者需要意识到,尽管财政部制定新准则的总体原则之一是尽量与国际准则接轨,但新准则第25号和第26号,出于对行业现状及国情的考虑,仍与国际准则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差异体现在:一是保险合同的定义,国际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程度,而在新准则下,将“重大”两字移去,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险风险,不考虑保险风险转移的程度。这一分歧,造成新准则与国际准则下对保费收入的计量存在显著差异。
二是递延承保费用的处理。在递延承保费用的确认上,新准则不确认递延承保费用。而国际准则既不禁止也不要求递延取得成本。目前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选择的做法是,将与承保新单及续保业务直接相关且根据这些业务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支出,确认为递延承保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醒,上述两项主要差异,造成保险公司按新准则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仍与其他公司按国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与境外上市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相比,在偿付能力上,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编制偿付能力报告和监管指标。由于新会计准则大量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也可能受到有关的影响。最明显的是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寿险公司的应收未收的保费收入和再保险资产不能与负债抵销等规定,反而又消除了部分旧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的差异。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将对公司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但与以往相比,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与按国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更为接近,差异进一步减少。海外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将更容易读懂中国企业的财务报表,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和融资时重编财务报表的成本也将大大减少。(上海证券报 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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