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宣传文化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年8月25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一、请问“十五”期间,实施宣传文化优惠政策取得的成效如何?
为支持和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发展,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十五”期间,国家财政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五”期间,国家财政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电影拷贝收入和电影发行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等财税优惠政策,着力对宣传文化事业进行支持。据统计,“十五”期间,通过上述优惠政策,财政对全国文化事业资金间接投入超过135亿元。一是各级宣传部门利用文化事业建设费组织“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活动,引导、鼓励、支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出版企业稳定的资金来源,扩大了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推动了文化、教育、科技等出版事业的发展。三是电影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制片单位和发行单位的经济困难,促进其拍摄了一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反映时代、寓教于乐的优秀影片。
与此同时,“十五”期间,国家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资金总额超过了88亿元,设立了国家电影发展、宣传文化发展和万里边疆文化长廊等专项资金,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电影、出版和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获“华表奖”国产影片的奖励,优秀题材影片的资助,城市影院的维修改造,以及农村电影放映等方面。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同时也为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等方面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内蒙古等18个边疆地区文化设施维修、专业设备购置等,对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促进边疆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为什么要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宣传文化优惠政策?
2005年5月以来,财政部会同中宣部等部门着手对“十五”期间宣传文化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就“十五”期间优惠政策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要完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从调研情况看,宣传文化单位和财政部门普遍认为,“十五”期间宣传文化优惠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改善了宣传文化单位的物质条件,深化了宣传文化单位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拓宽了文化事业资金的投入渠道,促进了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宣传文化设施的发展,创造出许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希望国家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宣传文化优惠政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按照《纲要》有关精神,结合“十五”政策执行情况,我们认为,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实施宣传文化优惠政策,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一步推动文化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此,财政部已会同中宣部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并报国务院审批通过。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请您介绍一下“十一五”期间宣传文化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与“十五”期间相比,这些政策有何新变化?
“十一五”宣传文化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等。
总体看,“十一五”期间的优惠政策与“十五”期间基本一致,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变化以及财政管理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新情况,“十一五”宣传文化优惠政策略有调整。主要变化可用“三个完善、两个调整、一个整合”来概括:“三个完善”,即《通知》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两个调整”,即调整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优惠政策;“一个整合”,即将原来实施的“万里边疆文化长廊”、“送书下乡”等专项资金,整合为“中央补助地方文体广播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资源、增加财政宏观调控力度,以形成合力办大事。
四、财政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通知》的顺利实施?
《通知》的出台,将在财税政策上为我国文化事业单位提供良好的平台,有利于促其实现进一步发展。为确保《通知》顺利实施,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整合专项资金,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将原来实施的“万里边疆文化长廊”、“送书下乡”等专项资金,整合为“中央补助地方文体广播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发挥资金整体效果。二是制定或修订《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其中,《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即将实施,另外两个管理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中。三是结合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近期将出台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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