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拟立法保障地方税收
26 日,《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服务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首次立法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实行税务公开制度、税收检查预告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十大类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这些事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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