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要求各会计所通报合并联合变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动态掌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联合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推动行业做大做强走出去,中注协近日发出《关于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有关变动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通报本所合并联合的情况。
《通知》要求,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事务所,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报送合并或分立技术安排、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说明、执业证书和证券资格证书上交情况、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或变更后的证券资格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等相关材料。
《通知》提出,加入国际网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成员所的事务所,应及时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报送签约时间、国际会计公司名称、技术安排、境外分支机构或成员所构成情况以及管理方式等相关材料。
《通知》要求,事务所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主任会计师变更、主要股东(合伙人)变更、注册地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所等,自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报送相关材料。
《通知》同时提示事务所在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关信息。
《通知》还要求,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与各级协会的沟通,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并明确报送的材料,将作为中注协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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