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办理异地账户开立)
1.核准类的的4个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需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取得开户许可证),其他向人民银行备案。
注意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的3个账户: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撤销情况包括: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因以上第3、4条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l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适用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有关证明文件(例如借款合同)。
3.专用存款账户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的一种。是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财政部门批准的款项。
引申-零余额账户是一个统称,是指那些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其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
5.临时存款账户
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可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适用范围:①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③注册验资、增资。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意不是不付不收,也不是只付不收)。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4.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