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一般货物(有形动产)的销售不是营业税范围;
2.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注意:(1)加工、修理修配不是营业税劳务;(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
小结: 我国营业税征收范围涉及到除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行业和业务。
征税范围 | 增值税 | 营业税 |
货物 | 有形动产 | 不动产 无形资产 |
劳务 | 加工、修理、修配 | 其它劳务(7种) |
(二)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业务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两种行为 | 含义 | 税务处理 | 举例 |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 |
兼营行为 | 兼营货物与非应税劳务行为 |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提示】易出现判断题。 | 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
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行为 |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同时还开展汽车租赁业务。 |
注意:特例
当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即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营业额。(实质是将混合当兼营) 2.视同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
3.具体特殊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7)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