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与违约金、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 | 违约金 | 赔偿金 | |
适用条件 | 法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 约定——仅包括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 |
性质 | 没有惩罚性 | 惩罚性和赔偿性 | 惩罚性和赔偿性 |
支付主体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双方 |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种情况)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或者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注意: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月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四)特殊(一般了解)
原则:2008年1月1日前后分段处理。
①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即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
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A、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B、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