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14)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提示: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1)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选择复议
(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复议
(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除(1)、(2)、(3)之外的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7.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掌握的内容: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
了解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